标准名称: | 机械电气安全 电敏防护装置 第2部分:使用有源光电防护器件(AOPDs)设备的特殊要求 |
英文名称: | Electrical safety of machinery—Electro-sensitive protective equipment—Part 2: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equipment using ative opto-electronic protective devices(AOPDs) |
中标分类: | 机械 >> 机械综合 >> 卫生、安全、劳动保护 |
ICS分类: |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日期: | 2004-02-04 |
实施日期: | 2004-06-01 |
首发日期: | 2004-02-04 |
作废日期: | 1900-01-01 |
主管部门: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提出单位: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工业机械电气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起草单位: | 中国九川电器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陈建国、阐武、黄麟、黄祖广、郑武、马永友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04-06-01 |
页数: | 16开, 页数:20, 字数:39千字 |
书号: | 155066.1-20766 |
GB/T19436的本部分规定了敏感功能使用有源光电防护器件AOPDs),用于机械安全防护的电敏防护装置(ESPE)的设计、制造和试验的特殊要求。要特别注意,保证获得适宜的安全性能的特点。ESPE可能包括一些可供选择的安全功能,对此类功能的要求见GB/T19436.1附录A。本部分没有规定检测区的尺寸或配置和任何特殊应用中有关危险的布局,也未说明是什么构成任何机械的危险状态。本部分只限于ESPE的功能及其怎样与机械连接。本部分不包括使用辐射波长在400nm~1500nm范围以外的AOPDs。本部分可能与那些对非人体保护的应用有关,例如:保护机械或产品免于机械损坏中,可能需要附加的要求,例如:必须由敏感功能辨认的材料,具有不同于人的一些特性。本部分不涉及电磁兼容性(EMC)发射要求。
没有内容
没有内容
没有内容